| 农一师阿拉尔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布局规划方案(2006—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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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4 11:57 文章来源:农一师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合理布局师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努力建设科技含量高、安全卫生的畜禽屠宰加工生产企业,满足职工群众对高品质肉品的消费需求,确保消费者的食肉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师市各垦区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情况,结合师市生猪屠宰行业实际,特制定2006—2015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设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城市和团场(处)居民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品为目标,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的大中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逐步取缔手工作坊式的小屠宰场,提高生猪屠宰场的生产、加工配送水平及竞争、管理能力,实现师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产业化。
(二)设置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生猪屠宰场规划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配送到位、方便流通、保护环境、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城市和小城镇(中心团场)总体发展规划相适应。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向远郊转移。半径在50公里以内的团场,要集中选择在小城镇(中心团场)区域建设(或整合改造)机械化屠宰场,实行生猪配送制,以适应城市和小城镇功能、布局结构和产业调整的需要。
2、坚持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新建(改扩建)规模化、机械化生猪屠宰场要与整合、兼并小型手工作坊式屠宰场相结合。建立生猪屠宰配送网络,鼓励大、中型生猪屠宰场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对规划内的屠宰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投资或改造成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规划内的团场屠宰场,可由团(处)投资、建设、管理,也可由团(处)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选择遵纪守法、讲诚信、热心定点屠宰事业的人士经营、管理。
3、坚持机械化屠宰加工,规范化检疫检验的原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GB/T10396—2005)的标准,科学合理的规范工艺流程,促进屠宰加工的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同时,企业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检疫检验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
4、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将师市和团场(处)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近期发展的需求与长远发展趋势(至少10年)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建设和将来拆迁造成浪费。
5、坚持规模与效益相结合,鼓励竞争的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既要稳定量的发展,又要注重质的提高;既要确定合理的规模,又要保持适度竞争和企业效益;屠宰厂设置实行许可制,在肉品市场流通上放开搞活,在经营上打破市场垄断和地方保护。
二、发展目标
(一)到“十一五”末,全部取缔师市范围内手工作坊式生猪屠宰场。对部分确需保留的进行机械化(半机械化)改造,推行规范化检疫、检验和配送,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率达到80%以上,肉类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到2012年,绝大部分屠宰场实现机械化屠宰和规范化检验、检疫。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机械化屠宰率达到90%,肉类产品合格率达到100%以上。
(三)到2010年,根据师市小城镇(中心团场)建设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全师市拟设立十一家团场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建化厂、一团(配送沙水处)、二团、三团、四团、五团、六团、七团、八团、十六团(配送胜利水库库区)、阿拉尔市(配送十团、十一团、十二团、十三团、十四团、阿拉尔农场、南口农场、幸福城农场、塔水处、水工处、塔里木大学)。
三、设置条件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既有利于养殖业发展,又有利于生猪屠宰、肉品加工、配送运输、经营和消费。
(二)新建或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GB/T10396—2005)的标准,,确保肉品达到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同时适当兼顾相应产品的深加工能力。
(三)新建或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作业规程,并按要求配备相应持证上岗的屠宰操作技术人员、肉品质量检验人员以及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派出的检疫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师市商务局具体负责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协调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的落实。
(二)原则上在半径50公里以内,以小城镇(中心团场)为中心集中建设屠宰场,争取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基本条件。覆盖半径以内区域的肉品实行冷藏车集中配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非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拉运生鲜肉品。整合、关闭规划以外的团场屠宰场。对已纳入规划建设的城市、小城镇屠宰场,将按不同档次分阶段逐步进行HACCP体系认证,以保证肉品质量。
(三)已纳入规划范围的团场屠宰场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施工建设(改造),未竣工验收前,原屠宰场可以继续进行定点屠宰,但必须加强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各项工作。
(四)加快建设机械化屠宰加工厂和规范化检疫检验的进程。按照国务院修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加大清理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标准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力度,确保手工作坊式的小型屠宰场逐步退出。在规划建设的机械化屠宰场未到位前,原有持证屠宰场在过渡期内可维持运行以保证鲜肉市场供应,但必须做好屠宰场卫生安全和肉品检疫检验工作。师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对屠宰市场的管理。
(五)发展现代化的肉品流通网络。生猪屠宰场的建设要与现代流通、消费需求相结合。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适应市场变化要求,通过发展连锁经营或专业配送等形式,及时弥补部分团场生猪定点屠宰场撤销后出现的鲜肉市场供应空缺,方便群众消费。
(六)屠宰场建设或改造工程完毕,其工艺、环保、卫生、动物防疫、消防安全等方面,必须经过商务、畜牧、卫生、环保、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使用。
(七)调整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一部分团场、屠宰户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屠宰场的建设本身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师市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政府及涉及的各方协调,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使调整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八)有少数民族的团场可根据需要建设清真屠宰场,但必须事先报师市商务局审批。禽类屠宰场的设置按本规划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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