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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08-10 12:47  文章来源:农一师阿拉尔市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新疆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阿拉尔市的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阿拉尔市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优惠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在阿拉尔市建城区内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收购兼并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师市所属单位(团场、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或招商引资在阿拉尔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均可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阿拉尔市的资源、产业,除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境内外的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加阿拉尔市的开发建设,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全方位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凡在阿拉尔市建城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五条 投资的重点产业:
1.纺织工业及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工业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织品深加工技术、印染后整理加工及服装加工业;
2.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的精深加工;
3.石油化工、农用化工及精细化工;
4.支农产业和农业装备,包括农药、化肥、农机、塑化、节水器材和农业科技等;
5.金融、保险、物流、商贸、房地产等服务业;
6.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
7.水利、能源、信息、交通、电力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8.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9.新型建材、节能建材和新型装饰材料;
10.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高新节水型农业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并购、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阿拉尔市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之日起至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经营之日起至2010年,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 在阿拉尔市工业园区投资棉纺工业(指纺纱、织布、印染、制衣等),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相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市财政返还纳税人进入市级国库税款的60%,期满后2年内返还40%。
投资其它工业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市财政返还纳税人进入市级国库税款的50%,期满后2年内返还30%。
第八条 进行成片房地产开发,并负责开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各类商品市场建筑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涉及房屋拆迁的,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2.新开发的商贸企业,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进场经营户前3年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
第九条 区外投资企业在阿拉尔市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节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在阿拉尔市建城区内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兵团的优惠政策执行。(政府为了鼓励投资,按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奖励投资商,奖励办法参照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另行制定)的,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
第十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依法按评估地价减缴30%土地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生态、市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自治区)、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自治区)、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用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也可按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和个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为鼓励投资商投资公益事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按照所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综合项目用地50年。工业项目投资密度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第三节 水、电、汽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新建棉纺企业3万锭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28元/千瓦时,后5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电价按新疆电网电价的80%执行。投资其它工业(含南市区)的,自企业生产之日起5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0.3元/千瓦时,3000万元—1亿元的0.35元/千瓦时,300万元—3000万元的0.4元/千瓦时(上述优惠电价不含企业生活用电、商贸经营性等其他用电),后5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电价按新疆电网电价的80%执行。300万元以下的按市场价执行。
第十九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水(含供水、排水)价格0.98元/立方米;用汽价暂定45元/吨。

第四节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进入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棉纺企业,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每万锭政府给予50万元的棉花收购资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进入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棉纺企业,政府可优先为投资商在内地的棉纺厂按1:1的比例供棉,供棉时与师市棉麻公司签订棉花供销合同,价格按合同执行。由团场引进的棉纺企业,其纺织用棉也可由引进团场直接供应。
第二十二条 凡到阿拉尔市工业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或在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交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水、电、暖、汽、路)接口费、开口费。
第二十三条 师市所属单位(团场、企业)在阿拉尔市工业园区投资(含独资、控股、参股或招商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独资或控股50%以上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GDP计入投资单位,纳入团场企业考核。
2.参股或招商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GDP5年内计入参股或引资单位,纳入参股或引资单位考核。
3.独资兴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市财政奖励投资单位(团场、企业)该项目纳税人进入市级国库税款的60%。
4.合作经营控股50%以上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市财政奖励投资单位(团场、企业)该项目纳税人进入市级国库税款的50%。
5.由师市所属单位(团场、企业)招商引资或参股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市财政奖励引资或参股单位(团场、企业)该项目纳税人进入市级国库税款的40%。
6.土地、税收、水、电、汽等其他政策按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师市所属单位(团场、企业)招商引资,在阿拉尔市行政辖区内兴办的500万以上企业项目,符合师市产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GDP计入引资单位,5年内市财政返还引资单位该项目纳税人进入市级国库税款的30%。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只要您来干,手续我来办”原则,凡阿拉尔市权属范围内的各项手续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的各项手续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阿拉尔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以及在阿拉尔市建城区内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工前政府负责完成“三通一平”(给水、道路、电力、场地平整),投产前负责完成“七通”(给水、排水、道路、电力、暖、汽、通讯)。
第二十七条 在阿拉尔市拥有固定住房的从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阿拉尔市城镇户口。不愿将户口迁至阿拉尔市的经营者及其招录的固定工作人员,其子女及亲属在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方面均享有市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工业园区实行检查准入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外,其他检查必须经市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政府为投资企业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因非法干扰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新进入阿拉尔市建城区及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进入市财政后,政府为鼓励投资,按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奖励投资商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新进入阿拉尔市建城区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自治区)、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用地,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进入市财政后政府为鼓励投资,按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奖励投资商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新进入阿拉尔市建城区内从事商业、旅游、娱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进入市财政后奖励5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商业、旅游、娱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进入市财政后奖励7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商业、旅游、娱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进入市财政后奖励9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为加快推进师市工业化进程,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形成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并以此推动阿拉尔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引荐投资者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按照兵团和师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照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前入户阿拉尔市的企业,按原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阿拉尔市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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